关于加强公路、铁路行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2021-05-08
分类:
政策法规
标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陕建消函〔2021〕3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支队,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有关建设、设计单位:


  2019年4月23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隧道消防验收事宜的复函》(交办公路函〔2017〕55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取消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的通知》(铁总计统〔2015〕252号)和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建消发〔2020〕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公路、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分类。

  公路、铁路工程中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城市隧道(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通道)和公路服务区加油加气站,以及其他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建筑。

  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属于其他建设工程。

  二、消防技术审查、专家评审、消防验收及备案程序和审批权限。

  城市隧道、公路服务区加油加气站、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等,应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由省、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或由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进行。存在特殊消防设计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时,对公路工程项目,提交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对铁路工程项目,铁路建设单位应提交经自行备案或审批的开工报告。

  三、消防设计文件合法性审查。提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或符合消防设计编制深度要求的施工图文件),应取得主管行业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批准)同意。

  四、跨设区市的项目管辖。对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特殊建设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建设单位可同时分别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同时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对工程项目所在地市行政区域不明确的,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受理办理。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铁路等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等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部门工作协作共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完成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验收备案后,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向交通、铁路、消防救援等部门共享消防技术资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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