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乡联规〔2020]1号
关于2019年长春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9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执行吉林省工程计价定额规定
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第488号)发布的2019年吉林省工程计价定额,同时2014年出版的相应吉林省工程计价定额废止。建设工程计价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执行2019年出版的相应吉林省工程计价定额。
二、建设工程增值税率调整
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吉建造〔2019〕3号)要求,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按照“价税分离”的规则计价。
三、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
计价定额的检验试验费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相关的检验试验费用不包含在工程价款中。相关的检验试验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且支付相应费用。合同已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
四、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公布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根据国家、省、市计价规定、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等文件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二)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三)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必须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对应的费用保持一致,其它各项费用自主报价。
五、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
各行政区域内使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有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发包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六、工程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
(一)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超过2年(含2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电同步完成施工过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式、风险内容范围,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等内容。
(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竣工结算时限。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依据合同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限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视为认可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的,执行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有关部门不能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影口向结算时限。
(三)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结算文件经发承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七、材料价格
(一)材料价格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维修养护工程,为编制招标控制价等计价行为提供计价参考。
(二)材料价格依据合同约定执行.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方案、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监理文件、施工记录、签认的材料验收及价格确认清单、材料询价记录、完备的材料采购文件等作为材料价格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依据。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合同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因素,不得盲目压低材料价格,要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材料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竣工结算材料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超出风险范围的,可参照本通知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执行(详见附表1)。
(五)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与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有差异的,按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执行;未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后进行工程结算。
(六)使用《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JLJD-JZ-2014)的材料价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造站〔2019〕5号)文件规定执行。
( 七)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长府发〔2014]15号)文件,将建设工程施工用水价格调整为15元/立方米(含税价),以材料价差的形式体现。
(八)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材料价格可参照长春市市区材料价格信息。
(九)机械租赁价格可参照本通知发布的长春市机械租赁参考价格执行〈详见附表2)。
本通知适用于2019年完成的工程结算,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附表:
1.2019年长春市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表(略)
2.2019年长春市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参考价格表(略)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