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07
分类:
政策法规
标签: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416日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以强化建设工程招标主体责任为核心,坚持积极稳妥、先行先试原则,着力在招投标领域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形成有效经验,健全工作制度,推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全面开展。

  二、工作目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权责统一原则,招标人通过合理应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办法,充分行使定标权,择优选定中标人。各地在试点推行中,不断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和操作细则,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评标定标结果合法公正,同时降低交易成本,遏制围标串标,构建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三、推行范围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施“评定分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鼓励各地根据情况实施“评定分离”。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21年4-5月) 

  1.制定方案。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辖区内“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于2021年429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

  2.明确办法。各地研究制定招投标“评定分离”操作细则,明确定标委员会组成方式及职责、评标定标方法和程序,探索创新对“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的监管模式。(责任单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6-9月) 

  各地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启动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推行工作,并做好所辖县(市、区)的推行工作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评定分离”推行的指导工作,组织各地经验交流和学习调研,确保试点工作平衡开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1年10月底前) 

  各地对“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评定分离”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进行汇总,形成全省试点推进工作报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充分认识招标“评定分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压实责任、统筹安排,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并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介绍“评定分离”的特点和要求,公开操作细则,确保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时掌握“评定分离”办法。同时,引导招标人规范行使定标权,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建立内控机制和决策约束制度。

  (三)加强沟通协调。在试点工作开展中,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切实做好协调配合。对涉及电子招投标流程调整的,应要求其及时调整。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采用随机抽查、定向检查的方式,对招标“评定分离”工作和招标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加大“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推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馈,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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