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

2021-05-07
分类:
政策法规
标签: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在吉林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规范、有序、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凡在吉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吉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必须进场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运行服务保障

必须进场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按照吉林省政府发布的《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规定,纳入吉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的交易项目。

第四条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负责吉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

省交易中心为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发布信息、安排标书发售席位和开评标场地、抽取专家等服务;为市场主体、社会团体、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咨询、档案和数据查询等服务;为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执纪、监督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是吉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和信用信息发布的指定网络媒体。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吉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 在委托代理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

(二) 指派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本单位正式员工;

2.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相关规定;

3.熟悉省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操作规范;

4.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注册使用吉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等信息

)自觉维护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删除、篡改交易系统中生成的有效数据。

)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遵守吉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管理制度

)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全面有效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应保留证据、及时报告、如实反映,积极配合调查

)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和秩序

十一执行吉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流程,遵守吉林省政务大厅相关要求。

(十)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告知委托方指派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工作人员相关操作流程和应当遵守的纪律。

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交易项目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一)注册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系统中准确项目注册信息,注册要求及操作方法详见《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指南》。省交易中心接到注册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预约场地

1.所有交易项目的开、评标时间和场地的预约、变更、取消均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完成;

2.评标内容包含样品展示或者需要投标人(供应商)现场演示、讲解的,应当在预约评标场地时勾选相应选项并进行文字描述,如存在样品规格、重量、材质等性质特殊或者演示、讲解繁杂或需要将禁入物品带入封闭评标区等情况,应当在预约评标场地前,以书面的形式向省交易中心提交需求申请。省交易中心在接到上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场地预约成功后,不能按时开、评标的,应及时提交取消场地申请并说明原因;

4.、评标时间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场地申请并说明原因。

(三)提交组建评标评审专家委员会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按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抽取使用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组建评标评审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类型和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2.招标(采购)公告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中载明的发布日期前1个工作日以上提交发布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应当及时查看招标(采购)公告的发布状态,未予发布应当按照反馈意见及时修订并重新提交。

(五)申请标书发售席位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中载明的标书发售开始日期前1个工作日,到省交易中心办理入场发售标书登记,领取临时工作证。

 (六)录入进入封闭评标区人员基本信息

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通过交易系统录入进入封闭评标区人员的基本信息,进入人员数量有特殊需求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的形式向省交易中心提交申请。省交易中心在接到上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在国家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将专家信息提交省交易中心;

3.未录入信息的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标区。

(七)开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采购)公告中载明的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前2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并做好开标准备工作。组织开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至少1名专职技术人员,并佩戴本单位工作标牌。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大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符合要求的应签收并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已签收的投标文件;

2.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标前应宣布开标纪律。开标期间,应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加强现场管理,严格遵守开标纪律,对扰乱开标现场秩序的应清出会场

3.检查文件、唱标。由投标人(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或社会监督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4.投标人(供应商)对开标活动有疑问和质疑的,应当场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应当及时处理;

5.维护现场秩序,依法依规处理现场纠纷

6.宣布开标结束,及时整理开标资料及评标所需文件,并在社会监督员(无社会监督员的,由招标人或采购人监督)的监督下将所有资料移送到评标,不得更改或毁坏开标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无关的资料。

(八)抽取专家和评标

抽取专家和评标均在封闭评标区内进行。参与上述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门禁系统领取身份标识,并在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指定区域开展相关活动,未通过验证的不得进入封闭评标区。进入封闭评标区的人员不得擅自出入,确需出入的,应当填写《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临时进出评标区登记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登记离场和返回时间,在监督或服务人员陪同下出入。

1.进入封闭评标区的人员及数量。评标评审专家人数按之前提交的组建评标委员会需求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监督员按项目规模1至2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2人,抽取专家代表1人(需持招标单位出具的授权函)。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1人,采购单位代表1人(需持招标单位出具的授权函)。其他人员,需持本单位(部门)出具的公函,交易中心管理人员后进入

2.抽取专家。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或社会监督员提供的《评标专家抽取表》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抽取过程中需要变更专家抽取人数和类型的,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后补充抽取

3.评标。评标开始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本项目评标专家身份验证工作

评标活动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包括但不限于:介绍项目名称及参会人员,宣布评标(评审)纪律,组织评标(评)活动

评标(评审)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导致评标(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与评标区管理人员联系,及时控制事态,做好现场证据的采集和留存工作,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评标工作不能按时完成需提供延时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评标当日15:30前向省交易中心提交延时评标申请(在五楼评标区服务台领取《延时评标申请单》),未提出申请的不予提供延时服务。(原则上评标时间不超过20:00,不提供隔夜评标服务

(十)发布中标候选人和中标公示

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发布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

2.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的时间、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中载明的发布日期1个工作日以前提交发布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应当及时查看中标候选人和中标公示发布状态,未予发布应当按照反馈的意见及时修订并重新提交。

(十一)变更和取消

招标代理机构对已经预约的开、评时间和场地、发布的信息等变更或者取消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省交易中心在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十二)复议和重新评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公函的方式向省交易中心提出复议或者重新评审需求,并通过交易系统提交预约复议或者重新评审时间和场地申请,省交易中心在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复议或者重新评审结果后,应当参照本条第十款之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第八条  省交易中心将依据此规范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交易行为评价机制,以量化分值的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报同时应用于平台服务

 第九条  本规范由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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