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市建消防〔2021〕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设计、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2021-04-07
分类:
政策法规
标签:
钦市建消防〔2021〕3号

各有关建设、施工、设计、审图、物业管理等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无阻的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生命通道”规范化设计、建设和管理,有效防范消防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进一步规范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设计、建设和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标志标线和警示牌,并应纳入消防设计文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不得设置隐形消防车通道,在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上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生态停车场等影响消防救援的建设内容;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三、消防车通道的路面及登高操作场地的设计,应能承受101米登高平台消防车重量(65吨)的压力,并在消防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要求,其中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不小于12米,单、多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不小于9米。

  五、原则上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借用市政道路,因项目建设用地条件限制,确需借用市政道路做消防车救援登高场的,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支队、交警支队、城管执法局等)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应确保市政道路与登高操作场地之间种植的行道树、设置的路灯、红绿灯杆等市政设施不影响消防登高操作,满足消防车通行与操作的要求。

  六、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验收前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救援登高场地应按设计内容完成场地硬化、面层铺设、标志标线划设;与消防验收相关的场地绿化应完成施工。

  七、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救援登高场地消防验收通过投入使 用后不得改作他用。

  八、本通知由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建设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设计和建设要求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审图、监理、检测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要求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等工作。除上述强调事项,请严格遵守、执行国家相关消防规范、标准。

  

附件:关于消防车通道管理相关要求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6日  


相关附件:
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设计、建设和管理(主动公开).docx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设计、建设和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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