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加快推进工程担保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工程担保保证人包括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和保险机构等。
二、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履约担保。
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和中标人提供担保。
三、工程投标保证金担保文件可以按照单个招标项目出具。提倡按期限出具工程投标保证金担保文件。按期限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保函等担保保证文件招标人不得拒收、不得废标。
四、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近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基准数额减为50%;上年度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集访、群访事件产生恶劣影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基准数额增加一倍。
六、将担保人、被担保人履约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内容。发生失信行为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七、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意见》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要将贯彻落实《意见》作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积极推动落实,依据职责分工,结合行业实际,认真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加强监管,充分发挥工程担保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作用。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9年12月16日
信息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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