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绿色建筑标识统一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认定,不再进行设计标识的评价工作。此前已经受理的申报项目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评价和公示公告。
二、各地要严格落实标识申报和审查程序,提高标识认定质量。加强标识信息管理,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相关信息。同时,要加大宣传,积极组织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提升我省建筑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增强使用者对高品质绿色建筑的获得感和满足感。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科技设计处联系。联系人:葛鑫钬,电话0571-8705284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