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建管字﹝2021﹞7号 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

2021-09-08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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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建管字﹝202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评定分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方法。“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后,向招标人择优推荐一定数量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定标规则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办法。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组织,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招标人可根据建筑工程实际,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二、完善招标文件。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的,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定标方法。定标方法一般分为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应当明确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定标时间、地点、因素以及公示方式等,定标因素可综合考虑企业信誉、履约能力以及对本项目建设环境的适应性、人员组织调配的合理性、构配件供应的便捷程度、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等。

三、优化评标报告。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照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按照招标文件确定),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供招标人选择。评标活动其他程序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健全定标机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完善定标制度,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根据项目实际选择合理定标方法,制定详细定标方案。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定标并确定、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因素进行定标并对定标活动及其结果负责,必要时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予以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已确定的评标结果。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对中标候选人企业经营状况、投标的项目班子成员、技术管理及协调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原定标办法,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新的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五、强化监督约束。招标人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通过组建监察小组、引入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标委员会或监督人员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全流程文字、声像记录,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对每名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比较意见及定标理由等。招标人不具备全流程声像记录条件的,可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

六、严格监督管理。各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一标一评”、“标后评估”、现场监督、在线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评定分离”工作的监管,对在定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对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现行法律法规。

各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广“评定分离”的具体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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