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法〔2021〕12号 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9-07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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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法〔2021〕1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14号)要求,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做好衔接工作。

(二)自本文印发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建办市〔2021〕30号文所列停止受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证书简单变更事项正常办理(不含有效期届满的资质证书)。

(三)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我厅下放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四)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后,其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完整、准确、真实的,自申请受理始1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办事指南、调整办理流程。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要求做好衔接工作。

(二)自本文印发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及暂定级资质证书变更事项正常办理(不含有效期届满的资质证书)。

三、其他资质审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按照《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做好衔接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等4个事项,按照《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做好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涉及本次“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各地应加强与我厅有关处室、单位的业务对接,确保过渡期各项审批服务工作不乱、业务不断、有序衔接。

联系方式:

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工程勘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行政审批事项:王鹏、赖玮,0791-86223771。

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事项:叶栩娜、徐文,0791-86226092。

燃气经营:黄兴,0791-86226591。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宋波,0791-86222769。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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