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企业开复工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平稳有序开展开复工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认识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严峻形势,尤其是复工复产给防控工作带来的新的压力。要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一手抓疫情防控,切实防止建筑工地疫情传播蔓延;一手抓复工复产,确保平稳有序复工。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三类工程和企业开复工:一是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等医疗防疫工程;二是医疗防疫物资、生活必需品等生产用房类工程;三是省市县确定的重点项目等,其他项目和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复工。要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疫情情况因时因地分类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当地政府工作安排落实开复工各项工作。
二、 严格落实开复工管控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有准备、有秩序、有制度”的要求,认真落实开复工管控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工地管控措施,确保受控复工。按照我厅下发《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6号)精神,严格落实“五个一律”、“五个不得”要求,认真实施人员实名制和“一人一档”制度,加强人员管理。人员返回前,各企业要提前做好调查摸排,提供包车、拼车形式,确保平安有序返回。复工工地要全面实施封闭式管理,细化落实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各区域防护用品佩戴使用和消毒杀菌要求;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活动,提高餐饮、住宿条件,避免人员聚集。落实疑似病例人员、密切接触人员、重点疫区人员隔离防护工作,划定专门区域,明确隔离时间,严格防护措施,落实专人管理。深入开展防疫工作全员教育,用微信、钉钉、QQ点对点落实防疫知识的教育宣传,确保企业受控复工。
二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安全复工。按照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20﹞5号)要求,工地复工后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迅速组织安全风险评估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复工前安全生产自查检查,重点加强支模架、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边坡堆土及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临山临水工地等重大风险管控,重点防范群死群伤等由较大社会影响事故、高处坠落等多发易发事故。要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做到有序施工、分散施工,严禁盲目抢工期行为。要全力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特种作业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到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交底工作,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擅自上岗作业,确保企业安全复工。
三是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有序复工。要压紧压实开复工企业主体责任,复工企业必须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企业、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明确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制定本地区复工方案,排定复工计划、明确复工条件、落实复工要求、开展复工检查、建立应急措施,确保工地有序复工。
三、 强化开复工服务保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靠前服务,提高效率,积极为企业解决开复工遇到的问题,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一是落实开复工承诺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复工承诺制度,对安全生产记录良好且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项目可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其他企业、项目复工可通过智慧工地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办理。
二是落实材料物资供应保障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筑施工材料物资上下游企业开复工,全力做好混凝土、钢筋等原施工原材料保障,按照复工计划有序调配、统筹安排各工地施工原材料、防疫物品供应。要主动联系公安、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材料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三是落实指导员跟踪服务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开复工工地开展跟踪指导、服务工作,对重点工程要派驻指导员“一对一”服务,其他工程落实网格化管理,分片区做好服务,帮助协调解决人员返回、疫情管控、物资调配问题,指导工地健全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四是落实开复工日报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继续认真执行疫情防控日报制度的基础上,完善上报信息内容,每日汇总报告本地区开复工情况、企业在复工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先进做法经验,实时掌握、及时研判疫情防控形势、复工形势、安全管理形势,及时制定落实相应工作措施。
五是落实疫情期间“三服务”工作制度。针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全面调研摸排,建立问题清单、落实清单、责任清单,做到靠前服务、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点对点解决当前复工过程中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