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文件精神,为严格规范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行为,同时落实国务院放管结合的要求,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严格规范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成果文件编制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计价行为。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及工程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及有关法规规章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二、规范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计价行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应严格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相关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将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主动对接南宁市财政局及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定期开展国有和社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成果文件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重点以社会投资项目的造价成果文件为主。同时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从业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下发后,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未按通知要求开展的计价活动,应及时对造价成果文件进行整改。我局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专项检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从业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计价活动的项目及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