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建字〔2021〕24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9-08
分类:
政策法规
标签:
崇建字〔202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城乡综合执法局、工信局、中泰产业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8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3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使用预拌砂浆是实施清洁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实现建筑施工现代化和文明施工的有效手段,对加快散装水泥发展、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措施,压实责任,严禁现场搅拌砂浆,积极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务求工作实效。 

    二、分步实施,逐步推广   

按照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的原则,分阶段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具体为:

    第一阶段:通知印发之日20211231日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试点阶段。崇左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中泰产业园除外)开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须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阶段:202211起,崇左市城市规划区、中泰产业园范围内所有新开工项目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一律使用预拌砂浆。

     新开工项目以工程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节点。   

        三、行业自律,强化监管

    ()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预算控制价时,必须按照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载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种类、等级、数量和预算费用,其预结算按有关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二)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等规定,综合考虑不同的基体、基层、砌体材料及施工工艺、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与之配套的预拌砂浆进行设计。同时在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标注使用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设计单位必须提供变更说明。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于送审的工程设计文件,要依法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审查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应建立预拌砂浆检验制度,并填写检验记录。鼓励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采用机械化喷涂等施工工艺。预拌砂浆进场时,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开展交货检验,并按规范对砂浆拌合物进行抽检,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其他检验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开展。   

(五)监理单位应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日常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按要求上报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预拌砂浆产品质量。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凡进入建设工程应用的预拌砂浆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施工方提供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书。  

、明确职责,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预拌砂浆推广使用中各司其职,建立部门协调配合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使用遇到的问题。  

(一)工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规定,加强预拌砂浆的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监管,落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措施。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组织开展技术培训。   

(二)城乡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和施工现场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和质量监管。对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环节明确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将预拌砂浆应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对“禁现”范围内的建设工地没有实施“禁现”的,责令其整改,对违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报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根据市场原材料等价格因素定期编制并及时发布预拌砂浆价格信息。  

(四)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项目用地、选址规划等进行监管。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通行管理措施依法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预拌砂浆运营车辆进行查处。 

)市场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管工作。  

(八)财政部门。会同工信等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支持,市、县(市、区)财政结合自身财力负责给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一定的资金扶持,鼓励企业积极创新做大做强。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开展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对推进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制定对策,提出解决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出台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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