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住建〔2021〕67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查验中介服务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

2021-12-09
分类:
政策法规
标签:
南住建〔2021〕67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各驻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各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落实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消防查验中介服务管理相关要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消防查验流程

202161日前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应当提交包含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合格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20216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018号)规定的程序、内容要求组织开展查验,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编制消防查验方案后,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并在工程设计交底阶段、施工实施阶段、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验收阶段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组织开展消防查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应当提交包含工程施工全过程消防查验合格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二、严格消防查验标准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应包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专项)、建筑防火消防查验报告及消防设施查验报告三个部分。其中消防设施查验报告中共涉及消防电气查验报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查验报告(含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查验报告、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查验报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查验报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查验报告、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查验报告(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查验报告、水喷雾灭火系统查验报告、防烟排烟系统查验报告、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查验报告、室内供暖系统防火消防查验报告、气体灭火系统查验报告(干粉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查验报告、灭火器查验报告等15项内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实提供相应材料。

三、确保消防查验时效

原则上,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三个月内有效。如有特殊情况,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情况说明,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后,可适当延期。

四、规范收费标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据行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强化监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应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辖区项目开展审查质量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每个审查机构每年应至少抽查一次。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查验中存在把关不严、效率低下或者对发现现场存在违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瞒而不报等问题、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多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各级住建部门应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相关不良行为计入信用档案管理,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违法线索报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119日   



(联系人:刘三甲;联系电话:56562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11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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