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延迟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钦市建管〔2020〕31号)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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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国土市政规划局、钦州保税港区管委建设管理处,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经发局,市质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钦州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办〔202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针对我市建筑工地用工外来人口地域广杂、密度高、居住集中、流动性快等特点,为做好我市建筑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员工及广大务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建设工程复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工时间安排

       (一)2月10日起,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存在重大风险确需应急处置的建设工程可以复工。 

       (二)2月24日起,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复工。

       (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因地制宜延迟、错峰复工和新开工

       二、加强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管理

       (一)企业组织管理

各建设工程参建企业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成立项目复工检查组,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进行检查。

建设、施工单位均应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疫情防控方案应包括项目复工管理、防疫人员配备、防疫物资保障、人员防疫管理、应急预案等内容,明确各部门责任,安排专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每个建设工程必须建立与属地或对口医院的联络机制,一旦出现疫情相似症状或发现疫情,第一时间送诊,并按要求立即上报情况。

在复工前采取视频、板报、画册等可视化教育方式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培训教育,宣贯疫情防控知识和复工自查工作要求。

       (二)人员管理

       1.切实做好实名制管理。各参建企业要切实把加强用工实名制管理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采取最严格的工作措施,全面排查、严格督导,确保在建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各工地均要严格使用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桂建通”平台)建立本项目用工实名制台账,进场人员每日登记,建立一人一档,确保做到:在建项目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100%;从业人员上岗前个人身份信息采集入库率100%;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记录率100%;本地区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实时上传率100%。

       2.加强体温检测。每天对所有上岗人员开展不少于2次的体温检测(上岗前及下班后),记录在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表》;体温检测合格的可进入建筑工地,对体温高于37.3℃的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项目检查组要迅速与属地社区及疾控部门联系,按规程就地采取筛查、隔离、治疗等措施。

       3.严格实行隔离观察制度。来自及经过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人员未按防疫部门要求隔离观察(留验)14天,不得进入建筑工地。发现未隔离过的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人员并体温检测不合格的,疫情防控小组要迅速通知属地社区和疾控部门,按疫情处置规程进行处置;体温检测合格的,通知属地社区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隔离观察(留验)。

       (三)施工现场管理

       1.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疫情管控期间,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存在多个出入口的,尽量只开放一个出入口。在出入口设立24小时健康检查点,配备体温枪等体温检测设施,每天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核实入场人员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测温时要做好人员组织,保持适当距离,避免人员聚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地,工地内人员应尽量减少外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

       2.切实做好防护措施。疫情管控期间,所有进场人员都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所有进场人员要固定使用自己的安全帽、安全带、其他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作业工具,并做好名字标识,做到专人专用。企业要以班组为单位分散开展班前教育、技术交底和施工作业等活动,人与人之间保持1.5米以上的防疫安全距离,减少人员聚集。

       (四)办公、生活区管理

       1.落实每日消毒制度。各参建企业要严格依照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技术要求,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开展每日不少于两次的通风、消毒和防疫工作。对于不在生活区集中居住的工人,人员所属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要向工人发放满足防疫消毒要求的物资,由工人每日对租住房屋自行消毒两次,消毒工作落实情况由现场负责人存档记录。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宿舍内严禁使用通铺。

       2.强化卫生管理。各项目工地生活区内应设置食堂、厕所、盥洗设施、淋浴间、开水房、密闭式垃圾箱和废弃防疫用品密闭式垃圾箱,确保封闭生活不受影响。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不得违规宰杀、处置家禽和野生动物,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地食堂通过错时排队、打包分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施工现场生活区要设置生活污水化粪池,施工单位要在复工前与卫生防疫部门对接,严格落实化粪池的消毒防疫工作;暂不具备设置生活污水化粪池条件的,要在污水排放区域设置专门的污水收集装置,安排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并做好转运、排放管理和消毒防疫工作。

       3.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要在办公区、作业区及生活区设置废弃防疫用品密闭式垃圾箱,并做好标识,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处置废弃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垃圾。

       4.加强宣传教育。各企业要将相关卫生防疫教育纳入进场和每日岗前教育,以班组为单位,通过视频、板报、画册等可视化教育方式,开展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知识宣讲,将疫情防控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结合起来进行,提高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意识。

       (五)防疫物资准备

各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企业统筹并发动从业人员个人,准备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疫情防控小组要建立物资管理档案,防疫物资储备应不少于三天用量且满足施工期间所有从业人员的需求。

       (六)做好疫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疫情防控工作实行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批准复工的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小组需每天上午十点前汇总本项目当天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并报送本企业总部备案。施工现场发现有体温不合格等异常情况的,疫情防控小组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通知属地社区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疫情防控程序进行应急处置。经医疗机构确认疑似病例或确诊的,该项目须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做好现场人员出入管控,配合疾控部门开展防治工作。

       (七)按要求开展复工安全检查

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各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要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复工前安全生产大排查和“全覆盖”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完毕方可复工。相关安全检查资料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项目部存档备查。

       三、复工审核流程

       (一)项目自查。各建设工程参建企业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复工要求开展复工前的全面自查,复工前做好供电、供水、空调设施和电气电路、危化品储存的安全检查。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如实填写《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表》(附件2)和《建设工程复工条件检查表》(附件3)。

       (二)复查和申请。项目复工检查组根据《建设工程复工条件检查表》的检查重点,对项目自查情况实施复查,签署复工意见。复查符合要求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提前向各县(区)联合审核小组提出书面复工申请,并同时提交《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和附件2、3。

       (三)审核。各县(区)要成立由住建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复工联合审核小组,负责复工审核工作。联合审核小组收到企业提交复工申请后,要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复工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开展现场情况核查,在2日内完成复工条件审核工作,并向企业反馈复工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由联合审核小组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合格一家复工一家。

       四、强化疫情防控责任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疫情防控的首要责任,全面做好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开工、复工后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建设单位不得以工期紧等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未落实防疫措施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2.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要切实督促所辖项目部、监理部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贯穿管理层、作业层的防控管理体系。劳务企业是选人用人的第一责任主体,项目部是复核选人用人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到清楚了解每一名进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具体情况。

       (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督机构要按照我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有关规定,对各县(区)联合审核小组批准复工的建设工程加强复工后安全生产巡查监管。

       (三)属地复工条件核查责任

各县(区)要按照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要求,于2月10日前成立由住建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的复工联合审核小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复工办理流程及申请资料等,做好企业咨询和复工指导服务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日常监督指导,发现建设工程存在以下情况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对违法企业和个人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通报曝光、信用扣分、停水停电等措施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核查批准擅自复工的;

       2.复工条件整改不力的;

       3.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情况的;

       4.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

       五、适时优化完善防控措施

建设工程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按照自治区、钦州市有关防控工作要求适时进行调整、优化,并及时进行通知、公告,请各企业密切关注,严格落实。

 

附件:1.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办〔2020〕5号)

2.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表

3.建设工程复工条件检查表

4.市直及各县(区)建设工程复工工作联络人汇总清单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1日


源文:http://zjj.qinzhou.gov.cn/zwgk_12788/wjtz/202002/t20200214_3121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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