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标函〔2021〕17号 关于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基础配置费用计取事项(试行)的通知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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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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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标函〔2021〕17号

新建标函〔2021〕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智慧工地建设,满足工程造价费用计价要求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智慧工地一体化服务平台推广使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建质函2021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智慧工地建设指南规定的基础配置要求,在对全区工程实际支出情况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测算、分析、评审,现智慧工地基础配置费用(以下简称本费用)计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

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智慧工地建设指南关于基础配置要求,本费用包括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塔式起重机监测管理系统、施工升降机监测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管理系统的设备购置费(摊销费)、安拆费、系统调试费等

三、费用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单独列支,不得作为竞争费用

四、在招投标时,本费用按附件中的相应暂控价计入工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审定的实施方案及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之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已有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作调整。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古丽先;  联系方式:0991-8863718

邮箱:2080314018@qq.com


附件:新疆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基础配置费用招投标暂控价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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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疆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基础配置费用招投标暂控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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