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体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0日
(网络传输)
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注重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诚信评价工作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内容。
第五条 首次进入柳州市行政区域,或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新成立的,或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初始诚信得分,按所有施工企业上一评价时段公布的诚信评价的平均分计分。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规则
第六条 诚信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是由基本考核和专项考核两部分分数组成。
第七条 基本考核由现场质量安全管理、项目管理和综合考核三项构成,总分值100分,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现场质量安全管理(60分):评价期内对施工企业的现场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综合考核得分。(柳州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每年一季度公布。)
(二)项目管理(20分),评分取值如下:
1.当年没有参加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比的,包括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评分不合格等情况被取消评比资格不计参评项目的,评0分;参加评比成绩合格以上,但没有一次获奖的,包括被取消获奖称号的,评3分;参评获奖的,评6分。
2.当年没有参加市级优质工程质量“龙城杯”评比的,评0分;参加评比没有获奖的,评3分;参评获奖的,评6分。
3.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完成且无不良行为的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8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核(20分)。我市建筑行业各施工企业在柳州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市住建局表彰的,加8分;在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应急队伍,加2分;在本市施工工程因管理突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议观摩、推广,县(区)级的加6分,市级的加8分,自治区级以上的加10分。
第八条 专项考核由企业良好行为加分和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构成,加分和扣分分值累计计算,不设上下限,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企业良好行为加分范围及标准:
1.质量安全管理:企业在柳承建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即: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项加5分;获得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国家优质工程奖每项加4分;获得自治区级奖项(即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广西优质工程)的,每项加3分;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龙城杯)的,加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2.综合实力:
⑴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在晋升当年分别加10分、8分、6分。
⑵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评价期建筑业总产值、同比增长的,其增幅值为加分值,如增长1%,加1分,以此类推,最高加10分;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承揽工程缴纳税收的,当年加5分。
⑶评价期建筑业总产值排名第1-5名的本市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加10分;排名第6-10名的企业,加9分;排名第11-15名的企业,加8分;排名第16-20名的企业,加7分;排名第21-25名的企业,加6分;排名第25以后的企业,加5分。
3.其他表彰奖励:
⑴企业在柳从事建筑业活动、行业检查中获得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的,国家级通报每次加5分,自治区级通报每次加4分,市级通报每次加3分。
⑵在柳承建工程项目获得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3分;被市建设主管部门列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2分。
⑶使用AAA级混凝土企业产品的,每个项目加0.3分;使用 AA级混凝土企业产品的,每个项目加0.2分。
上述加分项由企业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分别向市住建局提供半年度加分材料依据。
(二) 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范围及标准
1.企业在柳从事建筑业活动、行业检查中受到各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国家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自治区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市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2.未按要求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的,每次扣2分;未按要求参加视频会议或相关协调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的,每次扣1分。
3.在日常检查中,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每次扣3分;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每人次扣0.5分;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督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而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每次扣1分;被下达停工(局部停工)通知书,未落实整改每次扣2分。
4.同一个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造成重复投诉3次及以上的,每个项目扣3分。
5. 在日常建筑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工程款、合同纠纷等引发农民工讨薪等投诉事件,企业拒绝配合协调或引发群访事件的,每次扣3分。
6.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的每次扣5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每人次扣10分;造成死亡1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在停工整改期间继续施工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重伤的,扣20分;全年发生死亡2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停工整改期间继续施工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全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50分。
7.企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或中标工程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10分。
8.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的项目,不按我市有关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要求办理的,每个项目扣 3 分。
第三章 评价运用
第九条 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在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信誉实力分按照联合体成员中信誉实力分最低的企业认定。诚信评价结果分为A、B、C、D共四个等级,评价得分与评定等级区分如下:100分及以上评为A;100分以下至80分及以上为B;80分以下至60分及以上为C;60分以下评为D。
第十条 发包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诚信评价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