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2021-03-03
分类:
政策法规
标签:
冀建建市函﹝2021﹞1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要求,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地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信箱,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三、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治理工作,及时对辖区内县(市、区)进行督导指导,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请安排专人负责,于2021年220日前将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送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务于2021320日前将本地工作开展情况及治理成效形成工作报告报送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刘志彬  0311-87905065  87805207(传真) 

  联系邮箱:hbszjtscc@163.com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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