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21〕246号 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适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衔接工作的通知

2021-12-09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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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21〕24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的执行时间,积极做好工程建设设计、建设、审批的连续性,经研究,现将我省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执行国家标准的时间规定如下:

一、对于新建项目,按照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时间,适用的国家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消防设计)、施工图联合审查。送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采用的国家标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应作为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参考依据。

二、对已开工建设,后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条文的,但主体结构施工到无法改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提请自然资源、住建、消防救援部门对项目动工情况共同确认,项目所在地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该建设工程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在此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保证安全”原则,建设单位可依据当时的工程项目施工图,报请市级以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论证研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应明确适用标准和相关具体问题所采取的加强措施等方面内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专家会议纪要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和落实。

设计单位应以设计文件的形式对会议纪要的技术要求进行落实,审图机构应在审查报告中注明设计单位出图时适用的标准依据,并注明该项目属于开工后审查项目。

三、对于已取得《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书》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重大变更或修改时,应按照变更时适用的国家标准进行设计修改并重新审查,并应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负责国家投资工程审批的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各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鉴于国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均有过渡期,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实施周期与国家标准的执行时间,保障建设工程设计质量。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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