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解释(五)

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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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依据

1、咨询公司在结算审核时,对于合同中未约定调价条款,也未约定参照文件时,如果参照文件能核减,则咨询公司的解释是发布的文件需要执行,但如果参照文件能调增,则咨询公司的解释是需要有合同补充协议才能执行文件,对此,造价处能否统一口径?

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业务文件一般都是指导性意见,供签订合同时参考,合同未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应补充约定。

 

2、苏住建价〔2016〕3号文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中,关于二次搬运、临时设施、赶工措施和按质论价统一费率标准的计算基础是: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请问:1、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除“二次搬运、临时设施、赶工措施和按质论价”之外,苏州其他措施费率还是按之前的费率标准吗?  2、其他措施费的计算基础是“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还是“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

答:除“二次搬运、临时设施、赶工措施和按质论价”之外,其他措施费率仍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及2014年江苏省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的通知》(苏住建价〔2014〕4号)执行。

其他措施费的计算基础见省文件的计算程序,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3、请问,群体工程的赶工措施费计算的条件是群体工程的实际工期比其定额工期提前,还是群体工程的实际工期比其定额工期提前且其中的单项工程也要比其定额工期提前?

答:群体工程的赶工措施费计算,考核的是合同总工期,不考核单项(单位)工程工期。

 

4、招标文件要求创市优工程,标底计价时需按市优标准计取相应的按质论价费,但其中的大型土石方工程、桩基和基坑围护工程是否需要计取按质论价费?

答:随同主体一起招标的大型土石方工程、桩基和基坑围护工程,并参与优质工程评定的,按质论价费计取口径同主体。

 

5、08清单中采用考评费和奖励费,此项费用的计取根据考评单及文明工地进行评判,13清单采用标化增加费,请问审计时此项费用计取的标准是什么或者施工单位提供何种资料可以计取标化增加费?

答:标化增加费的计取原则同原奖励费。是否获得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由施工单位提供标准化示范工地证书或证明。

 

6、关于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苏住建建(2018)38号文),其中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的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计列:本公告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投标工程按照本公告计列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是否按省级标化工地一星计入标底?以后按照实际评到的星级按实调整结算?

答:创建标化工地的星级,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7.招标时采用一般计税,因我公司为一年开票为500万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税点为国税3点,在财政付款时说审计报告上为10点,开票金额为3点,要求审计报告改为简易计税,审计公司给出的理由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为一般计税10点,如改为简易计税,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财政要求审计报告改为简易计税,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由于税收政策而涉及造价调整的,结算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8、合同约定人工费是可以调整的,但调整原则只写明按“苏住建价《2012》19号”文执行,问结算时人工费调整是否要考虑5%的因素?

答:上述约定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人工工资指导价价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工价[2017]8号文)第二条所述的:合同约定人工工资指导价价差可以调整,但未明确承包人是否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幅度的情况,如合同无另外的约定,按人工工资指导价的绝对值差额调整。

9、合同内人工工资调整按苏工价(2017)8号文第二条规定:⋯⋯均按人工工资指导价的绝对值差额调整。请问此人工工资调整价计取合同内的中标管理费费率和利润费率后是否还应按中标的人工让利幅度下浮?

答:按人工工资指导价的绝对值差额调整,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不下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针对苏住建价[2012]19号文中的可调价要素,请问,就混凝土而言,该“要素”是指所有结构混凝土总量(C15、C20、C25、C30)还是单个标号混凝土(例如C30)?谢谢。

答:是指单位专业工程所有混凝土总量。

 

11、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封顶是指檐口顶板砼浇筑完成,还是以檐口以上其他构件(如楼梯间、电梯机房)顶板砼浇筑完成?

答:建筑工程的结构封顶,包括楼梯间、电梯机房顶板砼浇筑完成。

 

12、合同约定“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投标书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招标时实行的计价标准组价,按中标下浮率让利”。请问:  1.如果招标工程量为100m,结算工程量为150m,影响的工程量是否为150-100*1.1=40m?  2.“影响投标书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的计算结果是否为投标单价*40m?  3.  其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是指“单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还是“单位工程内相同清单子目合计的工程量的变化幅度”?4.“影响投标书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投标总价中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还是投标总价中的分部分项目工程费之和?

答:在判定是否要调整时,影响的工程量为超出原工程量100%的部分,判定后要调整单价部分的工程量,按超出原工程量和约定幅度以外的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是指“单位工程内相同清单子目合计的工程量的变化幅度”。

“影响投标书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中的“投标书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投标书中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13、某项目为一栋单体楼,编标是把电气、给排水、暖通、人防安装单独分开计算的,根据合同条款“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工程价款应调整”,请问,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单位工程中各分部分项(电气、给排水、暖通、人防安装)合计的工程费吗?

答:安装专业中的电气、给排水、暖通应当分别理解为三个单位工程。

14、2013清单招标的工程,地下室土建工程的单价措施中缺少直形墙模板的清单项,结算时在未发生相关设计变更的情况下,该模板费用是否能作为清单漏项来计入结算?

答:详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文件)第二(一)、3条。

 

15、招标工程量清单“外墙涂料”无品牌要求,投标按普通涂料报价,施工时建设单位指定了品牌。请问,这种情况下外墙涂料的差价是按:  1、实际使用品牌涂料的市场价减投标时普通涂料的市场价计算?  2、实际使用品牌涂料的市场价减限价的价格*下浮率计算?  3、实际使用品牌涂料的市场价减投标的价格计算? 谢谢!

答:上述情况外墙涂料的差价按实际使用品牌涂料的市场价减招标工程量清单普通涂料的市场价计算,与限价和投标价格无关。

 

16、苏州工程造价信息中材料指导价,“含税价”和“除税价”是怎么计算的?单纯乘以税率总是有点偏差,具体计算过程请指导。

答:详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文的附件2。

17、苏州市绿化苗木预算价是否属于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园林苗木和建材信息价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答:苏州市绿化苗木预算价和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园林苗木和建材信息价都是参考价,苗木价格根据季节不同会有浮动。

 

18、施工单位在报结算时遗漏某项费用,造价管理部门有没有规定不能补报?  

答:无此规定,不管多报少报,审核单位都应公平、公正进行审核,不能以承包人自己漏报为由而不予补报。

 

19、07年机械费用定额说明十五条:自升式塔式起重机中的安装拆卸费及场外运输费用是以塔高45米确定的,如超过则乘以相应的系数。这条是否适用在14定额的塔吊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和安拆费上面?省级的机械定额只有最新的07版机械费用定额。

答:适用,目前执行的还是2007年机械台班定额,只是有部分补充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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