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动本市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充分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实际情况,起草了《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我委会同各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减、并、放、转、调”等方式,不断精简规范各类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事项,着力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另一方面,坚持“放”和“管”的有机统一,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了基于信用评价的分类监管模式,确保建筑市场秩序稳定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2015年起,我委先后启动了在沪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截至目前已对超过23000家施工和监理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在逾20000个标段的招投标中应用了信用评价结果,初步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新模式。
当前,本市在沪勘察和设计企业数量已分别超294家和3140家,各类注册勘察设计执业人员达13000余人。为进一步完善建筑领域信用评价体系,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必要制定出台在沪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正式开展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在工程招投标、工程现场监管等环节全面应用评价结果。
二、起草思路
在保持建筑领域信用评价规则的连续性和一致性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勘察设计行业特点,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重点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突出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鼓励原创设计作品和新技术、新型生产组织模式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在行业转型升级中的龙头作用,对于积极运用BIM技术、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等相关技术的企业,在信用评价中予以额外加分。
二是突出支持本市勘察设计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导向。相较于施工企业,本市勘察设计企业外向型程度更高,故在工程业绩信息中将外省市业绩纳入统计。同时,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将外省市行政处罚及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同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三是突出基于信用评价的分类监管模式。重点围绕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细化梳理各类不良信用信息的法定情形,将包括行政处罚和A、B级不良信用信息在内的各类不良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并基于评价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别化分类管理。通过限制市场准入、增加监管频次等失信惩戒措施,不断提高企业失信和违法成本。
三、总体框架
《办法》侧重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共计二十条内容,主要明确了管理部门及职责、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异议处理和信息应用等。考虑到本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首次开展,故《办法》先予以试行,以便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关于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规则,在《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2021版)》中另行规定。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覆盖的工程类别和部门管理职责(《办法》第二条)
《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涵盖了房屋建筑勘察设计,以及市政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各类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关于部门管理职责,《办法》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部门;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建设维护、异议协调的牵头处理和信用评价结果公开;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负责企业录入信息和奖项录入情况的监督检查;此外,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市安质监总站、市市场管理总站在内的各市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和交通、民防、绿化、水务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应用管理等工作。
(二)关于信用信息的内容及录入方式(《办法》第五至九条)
1.信用信息的内容及覆盖范围
《办法》规定,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1、工程业绩信息,是指本市和外省市勘察设计合同业绩信息;2、新技术应用信息,是指本市勘察设计活动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型生产组织方式的信用信息;3、奖项信息,是指国家级奖项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信息;4、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受到本市和外省市行政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以及司法机构产生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用信息。
2.信用信息的录入
《办法》明确,信用信息的录入分为管理部门录入、协会录入和企业自行填报三种方式。
管理部门录入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本市行政处罚及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协会录入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对应奖项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记录;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各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对信用信息予以及时准确的记录。
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工程业绩信息、新技术应用信息和外省市不良信用信息。企业应对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定期对已录入的信用信息开展抽查,发现未如实填报的,按照《标准》规定给予扣分。
(三)关于异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考虑到涉及市、区两级信息记录部门较多,为进一步优化异议处理工作流程,《办法》规定委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异议处理的统一受理部门,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委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完成核实工作并书面回复。各部门根据信用信息“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做好异议协调处理工作。
(四)关于信用修复(《办法》第十八条)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今年4月发布的《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修复标准》(沪建建管〔2021〕273号),失信信息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经申请并完成审核认定后,可予以信用修复,撤下市网站公示的失信信息。对于已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信用修复不改变相关信用评价结果。
为与该条规定做好衔接,解决好实践中部分企业提出的信用信息修复的申请,同时与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定保持一致,《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其他信用信息平台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不影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实施的信用评价分值。”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