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2-24
分类:
政策法规
标签:
工期调整费用调整造价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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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机关各科室、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并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致使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复工或停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第9.10条规定,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顺延工期一般不包括正常春节假期。疫情防控期限以甘肃省和天水市政府相关通知为准。

  二、关于费用调整

  1、停工损失费用

  受疫情防控影响,致使建设项目延期复工或停工造成损失的,按“清单规范”第9.10条规定,由发承包双方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分担。承包人留在施工现场必要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施工现场清理恢复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机械停滞台班及损坏、周转材料、临时设施摊销由承包人承担。

  2、抗疫防护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按市县区政府文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必须复工复产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必须落实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疫情防控准备及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所有费用支出,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认量认价,计入结算,增加工程造价。抗疫防护费在总价措施费中列支,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的工人工资,全封闭隔离观察区域、施工现场采取防疫防护措施产生的额外费用;施工现场防疫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防疫物资采购费用。

  3、计价风险费用

  受疫情防控影响,因建筑工人紧缺、建筑市场人材机价格波动较大产生的计价风险,按以下原则调整:

  一是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由发包人承担。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应调整相应人工费,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和市场人工工资水平调查,按实签证认价。

  二是材料设备、机械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合理分担,合同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按“清单规范”第3.4条规定执行计取。

  对尚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阶段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增强计价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材机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风险分担控制条款,列支防疫抗疫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防止因计价合同纠纷影响项目建设和竣工结算。

  4、赶工费用

  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但发包方确因特殊原因不顺延工期或要求提前竣工的,对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的10%的项目,为保证安全质量,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由此产生的赶工费用按“清单规范”规定计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动态监管

  本市域内建设工程、建材市场全面开工复工复产后,我局将及时实地调查测算防疫抗疫措施费,加大人工单价、材料价格采集测算频率,及时调整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四、积极开展价款结算争议调解

  我局将积极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工作,帮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妥善处置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价格上涨等事项,及时化解工程争议和矛盾,推动建筑市场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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