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全国各地在建工程及节后新开工程的工程履约造成了重大影响,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减少工程结算矛盾,就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全国各地住建部门陆续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及通知。广材小编现将各地已发布的上述相关政策文件梳理汇总,方便各位自助查询。
第一章 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解读
1、 什么是“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法律规定一览表
序号 | 法律名称 | 相关名称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法律、实施日期:2017年10月01日) |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律、实施日期1999年10月01日) |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示 范 文 本 ) 》 (GF-2017-0201) | 1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 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合同法》第117、118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提供合理证明。因此,企业首先要注意保存受疫情防控无法正常经营的相关证据,同时要以有迹可查的方式如电子邮件、快递等通知合同履行相对方,以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必要程序。
第二章 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文件解读
1、全国人大法工委: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 企业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法律有相应规定(来源:中国人大网和新华社)
《中国人大》全媒体北京 2020 年 2 月 10 日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多地相关政府机构均已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1 月 28 日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告知各在建工地参建各方,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 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
综上所述,本次疫情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和/或“不可克服”的新冠疫情在导致一方客观上不能按照缔约时的合同条款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就会触发这些重新调整合同义务的特殊规则。
第三章 疫情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
1、定性为不可抗力情况下,发承包双方损失分担问题
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发承包双方损失分担机制的相关规定如下:
l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9.10.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l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 17.3.1 条的相关约定: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的原则。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
▲综上所述对工期和费用分担原则总结如下:
1)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
2、受疫情期间影响延误的工期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 17.3.2 条的相关约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需具体分析疫情对工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需要结合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施工进度、工人的放假及复工情况、当地疫情对履行施工合同的影响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复工要求等进行分析后综合认定。
2.1 具体要结合工程实际综合考虑合理延长工期
1)春节假期一般不予计入可顺延的工期范围:建设项目施工春节假期通常较长,按照惯例从农历正月十五以后工地才开始陆续复工,春节假期一般不予计入可顺延工期范围,具体项目春节假期时间可查阅具体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会议记要确定;
2)春节假期后可以分两个时间段协商处理工期顺延
第一阶段为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不得开工或复工的时间,这个时间段,承包人显然是有权要求顺延工期的;
第二阶段为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开复工之后的时间段,因防控措施、人工、材料不到位等原因不具备复工条件,是否可以申请工期顺延,需要视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若因本次疫情导致无法按期复工,须承包人举证,如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延误工期与本次疫情直接相关资料等,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出相应工期顺延的申请报告,说明此事项对本工程建设的影响、因疫情延误工期的起止节点等,且注明处于工期的关键线路上,经发包人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3)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本应已竣工的项目碰上此次疫情,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就此次疫情申请延期。
2.2 结合本地政策妥善处理工期延误
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应注意起止时间。目前已有多地发文中(如陕西、)明确了合理延长合同工期的计算方法。
新冠疫情顺延工期计算方式(参考):顺延工期计算从当地省市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
PS:各地政策-顺延工期计算节选
★陕西省:从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湖南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河南省-郑州市: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如遇当地规定不明确的,我们建议应当以国家正式公告疫情为基本的认定时间点,即我国卫健委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此之前签订合同的,原则上可以构成对疫情的不能预见,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规定,但具体到每一个工程发承包项目中,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工程项目的性质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3、为确保工期而发生的赶工费用问题
因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解除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不可抗力后果承担条款中均注明: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从某种意义来说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和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最终损失的承担方都是发包人(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因工程延期导致可能导致发包人损失的因素参见下表。
表 发包人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项目 | 内容 |
建设类 | ① 因工期延误发包人向相关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② 增加的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管理费用; ③ 各项保险及履约保证; ④ 履行减损义务损失 |
销售类 | ① 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不能按销售合同交房、出租,导致的违约责任; ② 错过最佳售房利润获得时点导致的损失。 |
财务类 | ① 资金占用损失:指因工程延期导致投入资金的占用时间延长导致的损失(实务中须考虑各类资金占用成本(包括股权融资、债务融资成本以及夹层融资成 本等); ② 商誉损失:指企业商誉损失,包括未能及时交房导致开发商信誉下降、具有 特殊影响力建筑未能如期竣工造成开发商的信誉损失等。 |
为避免上表所列损失情况发生,当工程项目达成开工及复工条件,发包人为确保项目按时竣工,必然会要求项目在最短时间内复工,并采取相关措施保证进度或减少延期,包括赶工所需人工投入,采用额外机械设备,改变施工工艺方法, 增加监管力量,密集交叉施工、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所需增加投入及降效等。在建设项目经济层面,建议发包人在全面评估“早投产、早收益”和“保证工期所增加的投入”两者间权衡利弊及选择。
★ 江苏省发文件已作明确要求: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 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摘自苏建价〔2020〕20 号)
▲ 综上所述,建议如下:
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承包人须编制的详细赶工方案报发包人批准,按确认的方案上报赶工措施费用,报跟踪审计审核,并经发包人确认后,签订补充协议。
4、疫情期间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要人员费用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不可抗力后果承担条款: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0 中第 4 条,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7.3.2 条,(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江苏省、无锡、南通已相继出文,明确由承包人支付,具体如下:
★江苏省发文: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摘自苏建价〔2020〕20 号)
★无锡市发文: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企业应及时撤离不必要的现场人员,并收集保存现场必要人员的人员名单、支出费用凭证,作为计量依据。(摘自锡建建市〔2020〕4 号)
★南通市发文:因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问,根据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留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摘自通住建市【2020】78 号)
▲ 综上所述,建议如下:
春节正常假期(参照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会议记要中注明时间)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疫情原因导致假期大于春节假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须建立留在现场必要人员花名册并报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并保存现场必要人员的支出 费用凭证,作为计量依据。
5、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和复工后现场疫情防控成本问题
工程项目复工后,必须采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防控疫情措施,承包人也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防控疫情的具体措施,包括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域消毒、疫情防护宣传教育、疫情防护物资购置储备、封闭管理、日常监测监控、因隔离需要增加的板房等措施,这些措施均会导致费用的发生,但均不包含在原措施费和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此项费用也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 :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17.3.2条的相关约定(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从支持和规范施工企业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复工准备和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江苏省、南通市、郑州市等已陆续发文明确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费用支出,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后,由发包人承担,具体如下:
★江苏省发文: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摘自苏建价〔2020〕20 号)
★南通市发文: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制定疫情防护方案,报发包人签价认可后实施,该费用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摘自通住建市【2020】78 号)
★郑州市发文: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工程项目应加强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设,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适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摘自郑建文〔2020〕21 号)
▲ 综上所述,建议如下:
1. 可以参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的原则,确定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理分担疫情防护费,即疫情防护费的责任承担主体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包人复工前根据当地政府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详细 专项防护方案并提交建设单位批准,根据批准的专项防护措施计算防护措施费用,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当地政府已发文件的,以政府文件中处理意见为准。
2. 春节假期及疫情期间施工现场必要人员的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处理原则参照第第 1 条。
6、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和设备大幅上涨问题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随着大量工地的集中开工,如因用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很可能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条文 3.4.1 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该条规定了工程计价风险的确定原则,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 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其具体体现原则是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计价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而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 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 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合同约定由施工企业完全承担市场风险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从合同约定的文字来看, 价格上涨不应调整其合同价款,但是根据 2009 年 5 月 13 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 26 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通常说认为属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事项包括:“(1)商品经济的本质和市场所固有的风险;(2)物价大幅度上升;(3)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整;(4)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5)国际市场发生大的变化;(6)外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或者升值”;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应在其合同报价之前应充分分析工程要素价格在过去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波动区间并考虑到报价中,价格上涨幅度超出这一历史平均波动区间的就不属于其可合理预见的范围,如果这种上涨造成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就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针对因疫情影响人工、材料调整问题江苏省、无锡市、南通市和浙江已相继发文件,具体如下:
★江苏省发文: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摘自苏建价〔2020〕20 号)
★无锡市发文:在疫情解除后,随着大量工地的集中开工,如因用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按以下原则处理: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合同
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 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摘自锡建建市〔2020〕4 号)
★ 南通市发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在建工程对于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上涨,发承包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人工、材料、设备价格不作调整、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情势变更的原则,根据通建价【2015】年 10 及通价【2016】22 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签订充协议,合理确定其价格调整办法。(摘自通住建市【2020】78 号)
★ 浙江省发文: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 40 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摘浙建办【2020】10 号)
▲综上所述,因疫情影响造成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大幅上涨的费用,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首先确定现场形象进度,几方共同确定好节点;
1)合同明确约定人工和材料风险双方合理分担,即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按合同约定原则调整;
2)合同约定人工和材料风险承包人承担、即不可调整的,或者无约定和约定不明的,此时需要考虑是否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如果价格涨幅严重超出建筑企业预期,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了,我们认为,可以考虑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承包人有权要求变更相应的价格条款,双方协商解决,当地政府已发文件的,以政府文件中处理意见为准。
3)通常情况下材料价格增减在±5%以内的这种由施工单位承担或者收益,超出的由建设方来承担,一般来讲还是可以参照这个原则。
7、受疫情影响,设计、监理、咨询服务期的延误问题
7.1关于成果交付。参建方应尽量通过线上办公方式确保成果文件按期交付, 如因项目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个人被隔离、不能返岗等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顺延交付。
7.2 合同约定派驻咨询代表驻场服务有明确期限的,应协商延长服务期限, 一般情形下,延长期限≤延误期。
7.3 重大协商会议无法到场的,考虑线上会议替代方案。
8、房地产项目存在交房延期的问题,小业主索赔问题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为例,商品房的交付时间通常约定交房时间为某一具体时间节点之前。延迟交房存在小业主索赔风险,针对本次疫情三点建议如下:
1. 因全国各地新冠疫情严重性程度不同,截至目前各地政府所规定的地方企业延迟复工时间也有所不同。假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先约定的交房时间是在新冠疫情及管控措施期间的,则一般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据此主张将交房时间顺延至新冠疫情解除之后的合理时间,且不应承担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2.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先约定的交房时间即为新冠疫情解除日之后,笔者理解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主张因疫情影响需延期交房的,应举证证明无法按期交房确系新冠疫情所致使,并根据诸如工程项目的实际复工情况等条件,重新确定合理的交付日期,并及时通知购房主体。
3. 除此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可考虑在今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约定:“甲方定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不可抗力除外”,“关于房屋交付:···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 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a)遭遇不可抗力;b)因遵守法律法规或政府法令或政府原因引致的开发建设期延长的”,并补充约定将瘟疫类事件纳入不可抗力范围之中。以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有权顺延房屋交付时间。
9、疫情之后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问题
9.1 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公开招标的工程及直接发包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加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同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9.2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事项在专用条款中进行明确并量化,并就相关联索赔处理原则进行明确细化,以便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争议。
当前,新冠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防控也处于关键阶段,我们建议, 承发包双方应相互体谅、相互支持、共渡难关,和气方能生财,如果出现相关争议,双方应和平协商解决,我们不希望此次疫情引发承发包双方任何不能和平解决之争议。
10、疫情防控需要人员到岗前隔离期工资和管理费用问题
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工地对复工人员有严格要求,如最近 14 天内无疫区行程史;无与确诊感染人员密切接触史;身体健康,体温正常,无发热等异常情况;复工返岗前在居住隔离 14 天以上。
分次分批复工措施、返工人员隔离导致的降效, 这些费用也是实实在在要掏出去的,要给工人吃个定心丸,江苏省、南通市发文中明确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费用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具体如下:
★江苏省发文: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摘自苏建价〔2020〕20 号)
★南通市发文: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制定疫情防护方案,报发包人签价认可后实施,该费用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摘自通住建市【2020】78 号)
第四章 如何应对疫情造成的影响——给承包人的建议
1、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包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时,应当及时 通知发包人,以便对方作出相应的计划和安排,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17.2条也要求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承包人要注意保存及时通知的证据。
2、及时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通用条款第19.1条约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 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还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3、收集与疫情相关的文件。如当地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和对工地复工要求的书面文件;当地政府对供应商的复工要求等。
4、按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复工。检查是否具备复工条件。评估复工的风险。复工后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
5、编制疫情防控方案
1.疫情防控方案要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
2.疫情防控方案要经发包人批准,最好是签价。
6、及时提出工期顺延申请
1.政府允许复工后,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复工的,及时申请工期顺延。
2.向发包人说明不能复工的原因和困难,取得发包人的理解和支持并进行协商。
3.发包人不愿意复工的,由发包人出具书面材料,协商相关的费用承担。
7、复工前,承包人应积极采取措施,为复工做准备,采取适当措施防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
8、收集疫情防护费用的证据,如实际支出的发票、单据等,证明支出这些费用的必要性。
9、收集因疫情增加人工费支出的证据
1.工人隔离期间的工资。
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工人返回后隔离的文件。医院、社区等出具的承包人按文件要求对工人进行了隔离的证明材料。向工人支付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的证据。
2.疫情造成招工难,工人工资提高。
与往年同期和春节放假之前人工工资进行对比。
收集主管部门发布的往年同期和春节放假之前的人工单价,进行对比。 3•工人配合防控措施,工作效率降低。
10、收集疫情造成的材料价格波动的证据
1.与往年同期和春节放假之前的材料价格进行对比。
2.收集主管部门发布的往年同期和春节放假之前的材料价格,进行对比。
11、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及时办理签证或保存相关证据
12、 对于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积极与发包人协商处理
13、供应商与分包商复工情况也会影响承包人的施工,应及时关注供应商和分包商的情况。
14、疫情发生以后要谨慎投标和订立合同,疫情之后投标和签订合同的,疫情不再属于不可抗力。
15、完善后续施工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
第五章 如何应对疫情造成的影响——给发包人的建议
1、原则上不能解除施工合同:疫情会带来损失,但此次疫情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2、具体分析疫情对工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施工进度、工人的放假及复工情况、当地疫情对履行施工合同的影响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复工要求等进行分析后综合认定。
3、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损失和增加的费用
1.分析《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的约定。对于财产损失和增加的费用,有约定的以约定
为准。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双方协商合理的分担损失和增加的费用。
4、审核损失和费用与疫情的关联性、必要性和真实性
1.承包人提交的损失和增加费用是否由疫情造成。
2.后期增加费用的必要性。
3.损失和后期增加费用单据的真实性。
5、及时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不能因疫情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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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张丙春老师“疫情期间造价相关法律政策文件的解读与应对”课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中的论述和观点仅代表原作者个人所见,仅供读者参考,敬请读者注意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