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确保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一手抓有力防控,一手抓有序复工”的要求,现就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防控疫情、帮扶企业、促进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企业复工。
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全力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运转。梳理优先审核复工项目及重点企业清单,因地因企因时简化复工审核手续和流程。对各类工程项目实行复工安全条件承诺审核制(除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的项目外);对省市重点项目和重要民生项目,在人力资源、防疫物资、建筑原材料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并优先审核复工。建立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对口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机制,主动提供上门服务,主动对接金融机构为复工企业发债、贷款、续保等牵线搭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
二、畅通开工“绿色通道”。
因医疗、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只需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告知程序后即可先行开工,再补办手续。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施工图设计事前审查变为事后审查,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可直接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三、妥善处理工期延误。
因疫情导致开(复)工延误的,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合理顺延工期,不计违约责任。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商品房交付延期的,住建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不可抗力相关证明,并协调处理有关矛盾纠纷。因疫情不能及时到岗的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可由不低于相应资格人员替岗履责。
四、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对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出台疫情防控期间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指导意见,及时准确发布疫情期间人工、材料等市场信息价格。因疫情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可依据“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规定合理分担风险。
五、纾解房地产企业困难。
2020年12月31日前,所有房地产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其支取和使用不受重点监管资金额度限制,但必须按照规定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及法定税费等支付;所有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每批次预售建筑面积由原来的不少于5万平方米调整为不少于2万平方米,每批次间隔时间由原来的不少于3个月调整为不少于2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恢复办公营业后,其销售场所和门店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开展“一对一”预约看房、网签活动。鼓励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商品房销售、中介业务。
六、纾解建筑业企业困难。
对疫情期间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缓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建设单位等不得以疫情为由拖欠或延迟结算支付工程款及相关服务费用,并积极为企业提供应收款确权服务。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在合同约定总支付比例内,可增付一定比例材料预付款,对变更和材料涨价等费用先行核算,并按合同约定进度款比例同步支付。
七、纾解物业服务企业困难。
物业服务企业因疫情防控新增的各类支出,可在管理项目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由项目委托单位予以相应奖补。疫情期间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可以适当顺延。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争取防控物资得到优先保障,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参照甬政发〔2020〕2号文件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以及其他财政补助。
八、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在疫情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九、调整住房保障阶段性政策。
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结束后2个月内,对因疫情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对因疫情防控延误住房保障的家庭,应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租赁补贴。
十、适当减免相关租金。
对承租国家直管非住宅公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因疫情暂停营业的承租政府投资公租房小区配套商铺的企业或个人,免收2个月租金。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1至3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属地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发放1至3个月租赁补贴,或增发1至3个月租赁补贴。继续做好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
十一、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疫情期间,通过网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对提交的审批资料复印件予以认可并办理,疫情结束后再核查原件;承诺审批事项资料补齐时间自动顺延。建设工程因疫情停工3个月以上的,施工许可证无需办理延期申请。有关企业资质延续、人员资格证书延期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因疫情未能按期办理的,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经核实确认后可统一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
十二、加大信用激励力度。
对在疫情防控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防控措施到位、复工复产及时等表现突出的企业(个人),经认定后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并在各类招投标及其他政策上予以倾斜。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