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复产】辽宁省关于支持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有关政策的通知辽住建〔2020〕12号

2020-02-20
分类:
政策法规
标签:
服务保障加快手续办理防疫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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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支持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沈抚新区住建局、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企业稳妥有序推进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复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服务保障

(一)各市住建部门应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监测,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造价的指导和服务。加强现场安全指导服务,对申请办理恢复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项目,主动靠前服务、加快现场核查,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二)帮助建筑业企业做好防疫物资保障,主动向本地防疫指挥部汇报工程项目开复工面临的物资需求,商请有关部门拓宽渠道,帮助解决防疫物资严重不足问题。协调卫生部门对项目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协调交通部门帮助解决劳务人员和建筑材料、机械的运输问题,保证人流、物流畅通。

二、加快手续办理

(三)加快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速度,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全面推行网上投标开标,其他项目稳步推进;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采取视频踏勘、邮寄办理等模式,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

(四)疫情期间,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无需再将申报材料原件提交各市住建部门核对,只需上报电子申请材料和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即可。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的,可按延期办理。

三 、明确双方责任

(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因为疫情顺延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应免除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责任。

四、科学调整施工工期

(六)受疫情影响不能复工或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的工程项目,允许按照《合同法》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进行顺延,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并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五、合理分担防疫成本

(七)疫情防护费用:建设工程在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所需的口罩、手套、防护服、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费用,隔离措施费用,及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由工程项目施工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专职人员所需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造价, 并确保疫情防护费及时足额支付。

(八)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调整:因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签订疫情期间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约定价格调整的范围、幅度等内容,作为工程造价计价调整依据。

(九)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签订补充协议。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发包人应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六、稳定务工人员队伍

(十)各市住建部门要专题研究解决用工短缺问题,帮助建筑业企业早做人员储备,加快办理各项手续成立新的劳务企业,组织施工企业与劳务企业对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终止时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另行通知)。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9日

源文出处 :http://zjt.ln.gov.cn/tfwj/wjtz/202002/t20200220_3745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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