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依据】东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3-06
分类:
政策法规
标签:
工程计价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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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在建工程及节后开工工程的合同履约造成了重大影响,为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及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期调整


      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则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章节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执行。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导致合同工期延误的,应当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顺延工期,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免除该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防疫费用调整


      (一)防疫物资费用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在建工程项目采取的防疫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如: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后,由发包人承担。


      (二)防疫隔离观察费用


      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以及完成疫情防控方案的其他必要支出,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后,由发包人承担



三、关于人工费、材料费调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予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人工、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市造价站《东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主材价格增加发布频次,由一个月一次改为一个月两次



四、其他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留守施工场地的疫情防控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承包人应收集留存疫情防控人员的名单和有关费用凭证,作为计量依据。



五、本指导意见不适用于应急抢建工程。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6日



 (联系人:造价站 许英姿,联系电话:22671693。)

源文链接:http://zjj.dg.gov.cn/zjj/tztgg/202003/fb2699cb840b453687c674729d431f7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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