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复产】东莞住建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020-02-27
分类:
政策法规
标签:
复工复产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推动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市防疫指挥部《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网格化管理服务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复工复产指导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设行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复工复产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建设行业企业(含在建工程)按市防疫指挥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开展全面自查(在建工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自查通过后,将自查情况连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承诺书》(详见附件1)报属地住建部门即可复工复产,属地住建部门应将企业(在建工程)复工复产信息传达到各村(社区),若企业需要,属地住建部门可配合出具复工复产提醒函(详见附件2)。各建设行业企业(含在建工程)应积极引导非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工人)返莞,加强人员管理,并结合实际科学、有序、规范推进复工复产,如工人相对较少的基坑、基础工程先行复工,工地临时设施先行复工,分部分项工程部分复工等。


二、全力保障复工复产防疫物资

各建设行业企业在复工复产中若存在防疫物资无法解决的问题,可向各镇街(园区)住建部门反映,各镇街(园区)住建部门应积极收集、汇总辖区内建设行业企业和在建工地防疫物资(包括体温检测仪、消毒水等)需求缺口,向属地园区(镇街)政府、市住建局上报,属地镇街(园区)、市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为企业协调解决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目前,我局已通过省住建厅联系一家防护口罩生产厂商,各建设行业企业在复工复产中若存在防护口罩无法解决的问题,可向各建设行业协会上报相关需求情况,由各行业协会汇总上报市建筑业协会,我局将会同市建筑业协会协调统一向防护口罩生产商订购,逐步解决全市建筑企业防护口罩采购难题。


三、切实加强指导服务

(一)加强基层复工复产指导。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推动建设行业有序安全复工复产,我局已成立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4个工作小组,包括在建工程复工复产组、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组、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组、宣传信息组,并组建成立12支党员先锋队和1支青年突击队,下沉到镇街(园区)一线集中指导服务做好住建领域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工作,主要指导在建工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落实情况、房地产售楼处复工复产及防疫情情况、物业小区防疫情况和有关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及防疫情况等,全面及时掌握全市建设行业复工复产及防疫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收集上报市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园区、镇(街)住建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切实为辖区内建设行业企业(含在建工程)复工复产做好指导服务,想法设法为企业复工复产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便利。企业(在建工程)复工后,各园区、镇(街)住建局要切实做好现场指导检查工作,发现防疫工作及安全生产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要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风险防控到位。

(三)积极推进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在落实招标人责任制,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关于加强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期间房建市政工程开评标有关措施的通知》、《关于整疫情防控期间房建市政工程评标项目专家抽取有关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措施,积极配合招标人恢复开标评标工作。特别对于重大项目、水污染治理项目和教育扩容提质项目,提供网上“提前介入服务”,确保有关项目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四)优化项目审批方式。充分发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市、镇两级住建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资质审批等相关手续时,要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五)加强重点工程项目服务保障市、镇两级住建部门应加强与各重点工程项目的沟通联系,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设备材料进出场和人员进出场等工作,强化现场复工指导,协助处理现场突发情况。


四、积极为企业减负

(一)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等建设行业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二)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各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预支工程款。

(三)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工程项目应加强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防疫期间,发承包双方应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执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附件:http://zjj.dg.gov.cn/default/images/icon16/doc.gif1.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承诺书(略)

http://zjj.dg.gov.cn/default/images/icon16/doc.gif2.建筑企业(在建工程)复工复产提醒函(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5日

(经办人:质安科,联系电话:2267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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