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复(开)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 信息分类: | 文件通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索引号: | 16937-20200213-778126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11:39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责任部门: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赣府明[2020]2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开)工和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的疫情防控,支持和推动建筑工地有序、安全复(开)工,保障工地人员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现就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体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把投身防控疫情第一线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各地要在抓好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同时,合理确定辖区内项目复(开)工时间,鼓励建筑工地根据疫情形势,结合工地实际,因地制宜,科学有序组织复工和新开工。
二、做好复(开)工准备工作
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复(开)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工作。
1、组织管理
建筑工地应成立疫情防控小组,疫情防控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组员,专人专岗,明确相应岗位职责,并落实专人对接属地社区、疫情防控主管部门。
2、人员管控
疫情防控小组应在工地入口设立健康观察点,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核实健康状况、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处置。本省员工返岗时,必须取得并随身携带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以上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以便免除持证人在新的居住地被实施居家隔离观察。来自重点地区的人员要落实14天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才能进入建筑工地。
3、施工现场管控
建筑工地应严格实施全封闭管理,只开放一个进、出口,施工现场和生活区24小时单独设岗,建立进出场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门卫每岗不得少于2人。
4、防疫物资准备
加强落实项目防疫物资储备和配备,做好消毒物品、洗涤用品、医疗口罩、红外体温测量仪等物资保障,物资储备用量要与疫情防控要求相适应。
三、做好施工过程疫情防控
(一)明确疫情防控各方责任
1.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牵头负责项目的疫情防控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每天检查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积极整改,必要时应采取停工措施。
2.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负责项目复工前的全面排查、复工准备和复工后疫情日常防控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按照制定的复(开)工方案和疫情防控制度,负责每天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和检查,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督促劳务分包、设备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施工单位疫情防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进出工地人员的体温检测和登记工作,负责督促现场人员按要求佩戴口罩、勤洗手,负责向属地社区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疫情防控情况。
3.监理单位职责。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项目疫情防控措施,并做好进场监理人员的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项目总监协助建设单位开展日常检查督促工作。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1.物资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要及时发放日常必需的防护用品;设置单独隔离观察场所,用于临时隔离观察人员居住。
2.人员管理。施工现场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对进、出工地实行实名制考勤、登记和核查;对工地现场人员健康情况每日实施监测记录,专档管理。
3.卫生消毒。工地食堂、宿舍、办公区等人员密集地方应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每天消毒;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区应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做好垃圾收运、污水处理等工作。
4.聚集管控。工地食堂应实行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应分散开展;疫情防范和安全教育宜采用微信、视频等方式进行;减少集中召开会议。
5.做好宣传。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显著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广告等措施,疫情教育交底应深入到每一个进场人员,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
6.信息报送。项目从复(开)工之日起,实行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日报告制度,每天向属地社区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当天疫情防控情况,信息报送应尽量使用信息化手段。
(三)做好疫情处置
1.当工地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立即送到定点医院就诊,做好应急处置,须进行隔离的应按要求隔离。
2.出现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立即停工并封锁工地,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开展疫情防治,并及时报告属地社区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积极主动为施工企业复(开)工提供指导服务,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防范工作。
(二)开展复(开)工前安全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开展复工前“五个一”(即全面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一次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对标梳理,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一次反“三违”集中行动)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等设备安全状况和现场防护情况。对复工检查情况逐一核对,不符合复工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准复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实施隐患治理。
(三)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各建设单位要合理调整工期,不得盲目“赶工期”;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各岗位人员应到岗到位并履职;工程项目新入场施工人员,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教育培训,严禁新入场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参建各方应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交底,全力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各地要加大对工地现场的巡查检查力度,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相关措施要求,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要予以停工,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