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标字〔2019〕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将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从10%调整为9%,其他费率不变。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下,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原适用16%、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调查采集新税率下的材料、机械市场价格,编制和发布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和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
四、请各软件开发单位尽快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