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住建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12号)的要求,对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调整如下:
一、规费中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情况如下表: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 原数值 | 调整后数值 |
养老保险费 | 20 | 16 |
失业保险费 | 1.5 | 0.5 |
二、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