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和工程量计算规范,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2020版)》(以下简称为《安装补充消耗量定额》),经审查,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安装补充消耗量定额》与全国《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2-31-2015)配套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区执行。施行之日以前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作调整。
二、本《安装补充消耗量定额》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通用安装工程。
三、本《安装补充消耗量定额》是编制地区单位估价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可作为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四、本《安装补充消耗量定额》自施行之日起,原《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2-20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06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8)中相应安装定额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本《安装补充消耗量定额》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由自治区工程造价总站负责。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工程造价总站。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