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函〔2021〕60号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2021-10-14
分类:
政策法规
标签:
闽建筑函〔2021〕6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 href='https://news.gldjc.com/article/30966.html'>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实际情况,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闽开展造价咨询活动,应当取得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具备与承接的咨询业务相匹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从省住建厅网站:zjt.fujian.gov.cn的网上办事-企业管理服务平台页面登录)自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联系方式、在闽分支机构相关信息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

  二、推行咨询业务信息登记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的,通过福建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系统(从省住建厅网站的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工程造价页面登录)登记咨询合同信息和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的咨询合同信息包括合同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委托单位、咨询服务类别、工程类别、投资类型、合同签订日期等。成果文件信息内容包括成果文件项目名称、造价金额、咨询服务类别、工程用途、注册造价工程师相关信息、咨询报告日期、成果文件电子文档等。

  三、提升企业咨询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支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全过程咨询能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操作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咨询成果质量负总责,主持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责任。

  四、规范咨询服务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规程(规范)等规定,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开展咨询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咨询成果。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应约定咨询服务期限、项目负责人、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服务责任等事项,以及因造价咨询企业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超过约定幅度外损失金额的赔偿办法。

  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治理、受理投诉举报等监管模式,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省厅健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加强与日常监督检查衔接,采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鼓励造价咨询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信用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8日

附件下载:

闽建筑函〔2021〕6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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