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公布2021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和可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货币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2021-10-14
分类:
政策法规
标签: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租赁补贴

各县(市、区)住建局、防城区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精神病医院,市投资集团、市港发集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258号)和《防城港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防保障办发〔2014〕14号)有关 “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的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的规定。       

  以及根据《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防住保房发201428号)文件精神,2014年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相关工作,坚持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实施分类保障原则。我局根据国家统计局防城港调查队公布的上一年度(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85元、民政部门公布的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80元/月·人。现我局草拟了《关于公布2021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和可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货币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各单位于2021年4月9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fcgfgk2015@163.com);无意见也请正式行文反馈,以便我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附件:关于公布2021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和可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货币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8日 

    

         (联系人:章丰明;联系电话:2826916) 

    

附件: 

    

  关于公布2021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和可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货币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258号)、《防城港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防保障办发〔2014〕14号)和《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防住保房发2014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和可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货币租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和住房建筑面积困难标准 

  (一)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困难标准 

  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和防城区民政部门每年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标准。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15 

  (二)本市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含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困难标准 

  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40000元/人。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20 

  60岁以上孤寡老人、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重度残疾、家庭成员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企业内下岗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曾参加对外作战的退役军人、民兵、伤残军人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者)等住房困难人群,以及新就业大中专及以上的住房困难毕业生,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二、可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及货币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人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2-3人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4人以上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1.实物配租月租金标准。 

  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统一标准执行: 

  市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统一按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两城区及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统一按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 

  2.公共租赁住房月租赁补贴标准。 

  参照市场基准租金标准,并综合考虑住房困难家庭的困难程度,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资格,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可享受人均住房保障标准15平方米,按照实物配租上限住房保障面积60平方米换算,每个家庭可享受租赁补贴人口不得超过4人。货币租赁补贴保障标准为: 

  特困家庭的特困人员按10元/平方米·月进行补贴。 

  低保家庭按7元/平方米·月进行补贴。 

  低收入家庭按5元/平方米·月进行补贴。 

  计算方式:公共租赁住房货币租赁补贴金额=(获得保障的家庭人口数×人均住房面积保障标准20平方米-家庭自有住房面积)×月租赁补贴标准。 

  三、上思县、东兴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准入及保障补贴相关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本次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补贴标准从2021年  月  日起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  月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公开资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因使用本文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责。此外,本文提供的内容,有原创、整理、汇编之分,信息仅供参考。文中通过互联网转载的表格图片和资源,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