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价〔2019〕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由3.15%调整为2.84%。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2019年5月1日前已完成工程量的按原规定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于本通知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2日
湘建价〔2019〕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由3.15%调整为2.84%。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2019年5月1日前已完成工程量的按原规定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于本通知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