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2019-04-01
分类:
营改增

冀建建市〔2019〕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省《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有关内容重新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销项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9%。
二、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

附加税费费率

项目名称计算基数费率(%)
市区县城、镇不在市区、县城、镇
费率应纳税额13.22%11.00%6.58%

三、除税系数
(一)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调整如下: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名称依据文件税率除税  系数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3%2.86%
农膜、草皮、麦秸(糠)、稻草(壳)、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9%8.09%
其余材料(含租赁材料)《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13%11.28%
以“元”为单位的专项材料费

4%
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材料费

6%
设备
13%11.36%


(二)机械费除税系数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

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序号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1机械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1.1折旧费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3%扣减。
1.2大修费考虑全部委外维修,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3%扣减。
1.3经常修理费考虑委外维修费用占70%,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3%扣减。
1.4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一般不予扣减。
1.5人工费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1.6燃料动力费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
1.7车船税费税收费率,不予扣减。
2租赁机械以接受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的税率扣减。
3仪器仪表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3.1摊销费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扣减。
3.2维修费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

(三)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为2.06%。    
四、执行原则
(一)《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继续执行,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冀建工〔2018〕18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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