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管〔2019〕24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2019-05-10
分类:
计价依据

沪建市管〔20192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统一部署,本市自今年51日起,降低职工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保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降低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899)的相关要求,现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率进行相应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列支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投标人在投标时分别填报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两项合计后列入投标总报价内。

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市政养护和绿地养护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

三、住房公积金费率不作调整。

四、水务工程(含水利和城镇给排水工程)相关费率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五、本通知自201961日起施行。在本附件所列工程类别内的建设工程,自201961日起启动招标的项目应当执行本通知。原《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7105)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社会保险费费率表(略)

2.住房公积金费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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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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