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建法〔2016〕167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桂法〔2016〕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精神,我厅于2017年9月印发了《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以下简称《规则》和《基准》)。按照49号文件中“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及时制定、修订、废止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我厅对《规则》和《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划类).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