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监督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广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生产企业应诚信经营,环保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住建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本辖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每年至少各开展一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动态核查暨试验室管理行为检查和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抽检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各县住建局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尽快落实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严格执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政策规定,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出台、实施辖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相关文件报送至我局建管科。
三、所有新建、 迁建及改扩建企业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二星级以上绿色环保建站标准进行建设,对搅拌楼、料仓、传送带等产生扬尘、噪音的设施设备必须实施整体封装。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将企业资源计划(ERP)信息管理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与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监管信息平台联网,并接受行业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试块制作、养护的相关规定,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产品使用单位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严禁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在签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时约定或暗示由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制作、养护试块。
六、各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资质审核,严禁使用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含租用、借用、套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生产企业供应的预拌混凝土产品。一经发现,将进行如下处理:
(一)责令建设工程项目停工,该混凝土使用资料将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已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混凝土相应结构部位进行强度认定检测。
(三)该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参与当年申报文明工地、“龙城杯”优质工程、绿色建筑等各种奖项的评比(审),并对当年已取得的以上评比奖项予以撤销。
(四)对该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作扣分处理,加大其在柳州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力度与检查频次。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8日
源文件:http://zjj.liuzhou.gov.cn/bszn_42347/202009/t20200921_20657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