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质安〔2026〕370 号 关于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公告

2026-10-14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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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质安〔2026〕370 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公告》(〔2026〕36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核实部分人员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决定对在内蒙古自治区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撤销,其中61名人员在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已转入上海市。

 

我委于2026年6月30日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撤销一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公告》(沪建质安〔2026〕288号),在该公告确定的公示期间,我委未收到相关人员的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现对该61名人员持有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已转入上海市的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撤销,并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名单(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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