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都要负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新规定6月1日起实施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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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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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2019年5月10日,司法部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时隔半年后,标题最终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0年4月4日,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并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了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职责的同时,增加了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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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源文链接:http://www.mohurd.gov.cn/fgjs/jsbgz/202004/t20200404_244813.html

广材资讯:http://news.gldjc.com/news/web/html/article-2-4829.html

本次新的部门规章出台,主要意义在于职能划转后的法规匹配,顺便完善一些管理的细节,把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责任予以明确,其前身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在此,为大家分享新规的十大亮点。

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进一步落实

按照机构改革总体要求,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二、设定首要责任、主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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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2)设计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明确有关单位个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规定》明确: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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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精简申报证明材料缩短审批时限

特殊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等四项材料。申请消防验收,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三项材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六、其他建设工程审查大大简化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七、规章体现信赖保护原则

明确在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从制度层面防止朝令夕改,增加企业负担。

八、技术服务机构预留空间

规章中提到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如何开展服务,预料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即将制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中予以明确。值得期待。

九、规章还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经费,以及向消防救援机构告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十、提倡信息化手段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小结:新规的施行将利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值得期待!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本文,小编整理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的路标事件,参考如下:

拓展阅读:

【背景】了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的背景与意义

我国20多年以来,消防救援机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对提高建筑防火能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现役体制执法的弊端逐渐显现,加上消防技术标准频繁修改,以及相关部门职能重叠交叉等问题,导致很多业内人士吐槽消防验收是最难办的工程审批手续。关于改革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的呼声越来越高。划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是消防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把划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放到深化机构改革中,构建起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看待,一方面是适应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下硬功夫打造好发展软环境的大局;另一方面是适应健全国家应急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战略部署。

2019年3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出通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说明消防执法改革已经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绝不是简单地将职责划转移交,而是直接涉及到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的大事件,将会对监督执法、监管方式、资质许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产生深远影响。

【路标】深化“放管服”改革,破解消防验收难题

l  1997年3月1日由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颁布实施开始的,部门规章确定了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

l  1998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两项职责。

l  2008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设定为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两类,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消防备案以及相应的抽查职责。

l  2009年4月30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具体办法。“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l  2017年11月9日,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三条(六)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另还将承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职责。一旦出现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情形,责任单位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l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原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应急管理部的三定方案和改革框架,确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思路就是划转职责。

l  2018年9月13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就已经明确,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

l  2018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的决定。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内容里增加消防安全性的内容。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上述修改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移交是有着密切联系的。竣工验收阶段,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消防验收与规划、土地、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l  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动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

l  2019年3月26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要求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原有审批程序将减少环节,审批时限大幅缩短。

l  2019年3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出通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说明消防执法改革已经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l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9号主席令向社会公布。此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了部分修正,主要涉及到消防救援机构体制改革、职能调整等内容,其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已明确规定职责范围。 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正调整完善了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消防管理职能不再隶属于公安机关,构建了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消防工作的监管主体,由原来的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委三家,调整为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五家,其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做了调整。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原由消防机构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许可或备案职能划转至住建部门,其相应的对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职能也由消防机构划转至住建部门。二是新的称谓变化,在新法中分别用“消防救援机构”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原法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消防队”,“应急管理部门”取代了原法中的“公安机关”,统一了改革后新机构称谓。三是公安派出所继续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新法第五十三条,保留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职责。

l  2020年4月4日,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0年6月1日生效。《规定》明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并设定首要责任、主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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