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性政策】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0-02-22
分类:
政策法规
标签:
中小企业发展转型升级

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  实施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专项行动。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小微企业上规模(“小升规”)、建立超亿元企业培育库(“规升巨”)、规模以上企业股份制改造(“规改股”)。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和行业表述。

“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

按照产品有市场、技术有依托、发展有项目、增长有潜力的标准,选择一批工业规上企业作为“规升巨”重点培育对象,向金融机构重点推荐,逐步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支持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中启动上市企业,按照其支付上市相关中介机构费用的 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启动上市企业的贷款担保费用、贷款利息均给予 50%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最长不超过 2 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对报会或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单位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 加大高成长企业培育力度。

开展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培育评价,对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最高 20 万元奖励。支持雏鹰企业融资发展,取得符合条件贷款的雏鹰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以上市为目的并完成股改的瞪羚企业,市财

政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向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研发、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  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聚焦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汽车工业、石油化工等领域,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经评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金奖励。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基础,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先进基础工艺等领域,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小巨人”企业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围绕先进制造业,培育一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示范产品,对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示范产品,市区两级分别给予 1000 万元和 300 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4.  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运营,完善服务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财政奖励支持。鼓励支持申报国家级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积极培育国家双创升级特色载体。整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源,推动市级各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开放,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依托“天津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对经认定的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以年度服务费用的 40%, 给予最高 50 万元财政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5.  鼓励工业中小企业上“云”。

推动工业中小微企业充分依托公有云、行业云平台,购 买成熟的设计、管理、仓储、供销等云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设计、制造、服务资源与互联网平台对接,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降低工业企业信息系统构建成本,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云平台服务商用优惠折扣、服务券等形式吸引工业中小微企业上“云”,对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以发放“云惠券”的方式对企业购买云服务给予一定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 5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6.  为中小企业提供“项目+团队”定制服务。

将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 的中小企业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团队”支持范畴,为企业配备人才服务专员,企业可根据“项目+团队”服务目录,在创业启动、人才引育、平台建设等方面享受推送服务和自选服务。对入选 A、B、C 级重点培养“项目+团队”的优秀中小企业,给予最高 200 万元团队建设资助及其它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7.  支持培养和引进高技能优秀人才。

支持企业选拔一批拥有绝计绝活、掌握传统工艺的能工巧匠,开展“名师带徒”,按照每名学徒每年 4000 元标准给予名师奖励资助。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入选天津市优秀首席技师的,连续 3 年给予每人每月 1000 元奖励资

助。支持引进海内外优秀高技能人才,按照引进人才层次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资助。(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8.   支持引进和留住各类人才。

发挥“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政策优势,依托“津洽会”人才智力引进、“海河英才”专场招聘、“双一流”校园招聘等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对接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支持中小企业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对入选企业急需人才,只要董事长签字同意,政府照单全收办理引进落户手续。实施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引进人才“绿卡”等保障政策,为人才提供安居、交通、医疗等一揽子服务,帮助中小企业留住引进的各类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9.  支持利用企业资源开展培训。

支持企业建立培训中心,职工培训依规可享受培训补贴,对认定为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并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上浮 25%,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最高 500 万元经费资助。鼓励企业开展多样化培训,采取项目定制、新型学徒制等培训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每年支持一批企业开展项目定制培训,给予每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经费资助。对企业与院校合作实施新型学徒制培训,给予企业补贴,每人每年最高 7000 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   推进“银税互动”贷款。

鼓励小微企业应用天津市“线上银税互动服务平台”进行贷款申请,实现“银税互动”产品申请、审批、授信、放贷的“线上一站式”办理,享受“全线上、无抵押、免担保、纯信用”的 24 小时自助贷款服务。税务、银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定期向银保监局推送纳税信用 A、B、C、D 级企业名单,由银保监局分发签约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 A 级和 B 级企业扩大至 M 级企业。推动“天津市中小微企业及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应用,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状况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11.   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

推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属明晰、取得产 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可用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的抵(质)押物,凡需要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的, 市相关部门应给予登记。(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市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12.   完善企业续贷办法。

推动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简化操作流程,降低 企业成本,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审批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规定办理,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13.  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

利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励应收账款较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逐步实行供应链核心企业名单制, 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为应收账款融资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应优化业务流程,扩大融资规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及相关部门)


14.  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实施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办法, 对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鼓励引导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单户贷款 1000 万元及以下,且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 2%的上一年度新增担保业务和担保业务总额增量部分,分别给予不超过年度新增担保额 0.5%的补贴、不超过年度担保增加额 1%的奖励。每年评选部分优秀融  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15.开展清理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

进一步完善清欠台账,按照工作目标制定还款计划,加大清欠力度;受理投诉举报,建立台账,逐项核实处理;建立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坚持统筹调控,多方筹措资金,盘活预算内存量资金。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推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任务落实。对不诚信履约的企业,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名下进行公示,纳入联合惩戒机制并取消财政性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


16.  提高企业出口通关便利。

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对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分别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 5、10、15、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免费为出口企业办理原产地证和 ATA 单证册,简化原产地证申领程序,0.5 个工作日审核完成;推广证书自助打印,使企业足不出户可申领原产地证书。(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17.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不断扩大直接交易规模,进一步 降低用户准入门槛,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用户放宽到 10 千伏及以上且年用电量在 100 万千瓦时以上,促进企业运用市场化交易手段降低用电成本。全面实行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企业用电价格。(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18. 支持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交流。

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促进企业 开展技术合作、融资对接、对外交流。对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和 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的企业,免收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特装费及展品运输费。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注册商标、申请境外专利以及开展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


19.   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对待一些中小企业历史上的 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涉企案件依法侦查、起诉、审理,完善工作机制,充分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企业关切,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家和企业声誉。加强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商会人民调解作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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