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建〔2020〕66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调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3-04
分类:
综合文件
标签:
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筑企业的市场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提升我省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数据库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一)“甘肃省住房城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是我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对建筑企业和建筑领域从业人员动态监管,落实各方市场管理责任,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各地要持续加强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提高建筑市场监管入库数据质量,有效维护企业和从业人员利益。

(二)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中的企业和人员信息与企业资质办理、投标、项目管理、信用管理等密切相关,各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信息录入工作,适时完善企业数据库,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及时、真实准确,杜绝虚假信息入库。对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中填报的不完整、不规范及证照不符等不准确信息,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予以强制清除,情节严重的按提供虚假信息处理。

建筑企业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等人员信息均应从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息库中获取,因入库人员数量不足或信息虚假而影响投标和施工等活动的,企业自行承担后果。

(三)企业在监管平台上录入的个人信息要及时提交入库,以避免人员信息被长期无效占用。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对录入信息进行实时监控与清理。

二、落实责任,确保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履职到位

(一)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建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派驻在施工现场,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项目经理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并持安全生产考核B证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由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由持安全生产考核C证的人员担任;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由具备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二)建筑工程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并应按照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和施工复杂程度等,合理配备满足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管理需要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其中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配备应满足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

(三)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确保能够到岗履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在工程建设阶段,对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进行重点监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加强对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现场核查管理。

(四)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及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中填报的一致,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书面同意,新到岗人员要符合岗位资格及持证要求。对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更换应向负责项目监管的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变更信息,在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中同步进行人员信息更新。

三、优化程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一)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根据《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管理规定在项目招标投标中得到有效落实

(二)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发包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与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和奖项要求。

(三)对依法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做好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投标人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前,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公告和资格审查要求,在建筑市场监管系统里填报工程项目投标信息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的项目参照填报)。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配置实行企业承诺制,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中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与监管系统里填报并承诺的人员信息一致,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填报信息不再审核确认。建筑企业要做好多个项目同时投标并中标可能出现的项目管理人员重复的风险预控工作。为确保企业中标后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能够到岗履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利用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对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进行有效管控。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将中标信息和施工现场监管相结合。

四、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做好省外进甘建筑企业的监管工作

(一)省外建筑企业进甘承揽业务前,应按照我省建设行业监管相关要求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在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等方面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享有待遇和承担责任。各地不得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

(二)省外建筑企业进甘承揽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中第八条的各项行为

五、强化监管,依法依规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不断提升建筑市场监管能力,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各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查处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调动社会组织力量参与市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并依法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进行管理的通知》(甘建函〔2016〕172号)同时废止。《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省外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6〕20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7日

政府官方网站链接:http://zjt.gansu.gov.cn/view/details/20341556597500-xx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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