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号)

2019-04-03
分类:
营改增

桂造价[2019]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对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作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三、调整后建筑业除税价计算常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见下表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

一般计税方法

税率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0

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9%

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

9% (扣除率)

除以上一、二、三项的剩余材料、设备

13%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提供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

9%

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材料、应税劳务、有形动产租赁

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自来水 

3%


注: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租赁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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